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法規: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管理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前項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