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法規: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院(處)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財團法人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財團法人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