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總說明。二、簿記組織系統圖。三、財務報告。四、會計科(項)目。五、會計簿籍。六、會計憑證。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八、內部審核之處理。九、附則或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