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法規: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院(處)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總說明。二、簿記組織系統圖。三、財務報告。四、會計科(項)目。五、會計簿籍。六、會計憑證。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八、內部審核之處理。九、附則或附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