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法規: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院(處)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財團法人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過半數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