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三、本會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運用及管理配置。四、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五、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六、不屬其他各處、中心、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