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第7條 法規: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組織目 第7條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