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科學園區擴建及新建之投資支出。
二、科學園區作業服務支出。
三、科學園區與其周邊公共設施及維護區內安全、環境衛生之支出。
四、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徵購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之支出。
五、科學園區實驗中學教學、學生獎助金、推廣教育、建教合作與增置、擴充、改良資產及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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