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四章 貨品自國外輸入 第17條 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自簽證之日起六個月。但貿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園區事業預期進口貨品不能於有效期間內裝運者,得敘明理由並填妥申請書表檢附相關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延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