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四章 貨品自國外輸入 第14條 園區事業匯入投資股本或貸款,以外幣方式存於指定銀行者,如於驗資後再匯出購買機器設備配件或原料(原料僅限投資股本),其動用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局報備。前項外幣存款一經動用,即不得申請還原或循環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