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園區內下列事項,由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單位,受管理局指導、監督辦理之:一、稅捐之稽徵事項。二、海關業務事項。三、郵電業務事項。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事項。五、金融業務事項。六、警察及消防業務事項。七、土地行政事項。八、其他公務機關服務事項。前項第四款為對園區水、電進行有效之供應與管制,有關園區水、電供需調配、短缺預警及節水節能輔導管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