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三章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手續 第26條 園區事業以非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其設於其他園區之分廠、同區內或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者,視同出口及進口,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賣方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