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視同外銷貨品發生退貨情事時,應於進廠後三個月內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退貨申請書,報經海關核准;原已核發視同出口證明文件者,應收回註銷或更正,並通知有關機關註銷或更正。已辦理沖退或減免稅捐者,應繳回已沖退稅款並通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始可退貨出區。進廠三個月後發生之退貨案件,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進口之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並依法課稅。前條視同出口及進口貨品發生退貨情事時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