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前條之買賣發生退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於出區三個月內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原出售之園區事業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者,海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二、海關辦理前款手續後,核發退稅用報單副本供原購買廠商辦理沖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