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三章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手續 第19條 課稅區廠商售予園區事業自用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及半製品,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視同外銷,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經海關放行後,核發視同出口報單副本交賣方廠商憑以辦理沖退及減免稅捐。前項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之園區事業,得於交易後次月十五日前,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