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三章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手續 第18條 園區事業進口貨品因退貨、調換或其他原因得申請復運出口。前項復運出口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輸出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