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18條 法規: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三章 專案安置措施土地之讓售 第18條 管理局為辦理園區開發而徵收或價購土地或房屋時,以其他專案安置措施提供土地配租者,得將配租之土地讓售與原獲配租該土地並與管理局簽訂契約之安置戶(以下簡稱安置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