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條 法規: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二章 公告及通知事項 第3條 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公告及通知改善建物不當使用情形前,應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於所定期限內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