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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管理局依前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建物不當使用情形公告及通知,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日期與文號。
二、建物所有權人。
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建物標示及座落土地標示。
四、經認定使用情形不當之事由。
五、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
六、使用情形不當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得進行強制拍賣之意旨。
七、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八、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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