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4條 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完成地區申請建照時,應檢附排水設備圖說、配置圖、排放口位置等資料向管理局申請核准。前項排水設備完工後,應經管理局檢查合格,始得聯接排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