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12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排放廢(污)水水量或水質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管理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管理局除依法處理外,情節重大者,管理局並得通知停止其使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