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科學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6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一者,主管機關應予以駁回:一、非屬第二條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之案件。二、管理局未依主管機關所訂期限補正,或補正未符主管機關規定。三、其他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