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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申請案,應成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由主管機關指定人員兼任召集人;主席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審查小組委員,由主管機關、環保主管機關、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其他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審查小組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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