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科學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5條 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時,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與申請案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