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科學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2條 科學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審核通過後,如因園區內坵塊整併、分割或公共設施局部調整位置,致變更原申請內容,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變更,且得以變更內容對照表方式為之者,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