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科學技術目 第13條 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學研機構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主管機關或資助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