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科學技術目 第11條 從事研究人員於兼職期間及終止後二年內,應迴避與原兼職企業、機構或團體、其關係企業間有關採購或計畫審查之業務。但其迴避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學研機構同意後免除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