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10條 法規:科學技術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10條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情形及區域均衡發展,每四年訂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作為擬訂科學技術政策與推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參酌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部門、產業部門及相關社會團體之意見,並經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前項之全國科學技術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