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政府應協助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充實人才、設備及技術,以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政府得對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優異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給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之設施、人才進用必要支援。其支援對象、範圍、條件等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為推廣政府出資之應用性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政府應監督或協助第一項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將研究發展成果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