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為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應用,政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必要措施,以改善科學技術人員之工作條件,並健全科學技術研究之環境:一、培訓科學技術人員。二、促進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及交流。三、培養、輔導及獎勵女性科學技術人員。四、充實科學技術研究機構。五、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業。六、獎勵、支助及推廣科學技術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