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10條 辦理科研採購所購入之設備,應妥善使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並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備供查詢。前項設備於補助、委託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設定負擔或處分。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得設定負擔或處分,或經補助、委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