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補助機關或委託機關持有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之資訊,應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之。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辦理科研採購之資訊,亦應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