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必要時,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與供應廠商就採購工程、財物之規格或勞務之需求等進行協商。協商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前二項與協商相關之文件,應附卷備供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