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定期向本部提報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本部得查核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之績效、機制、程序及相關事宜,並列為本部獎補助審查指標,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有配合查核義務。如經查核未依規定切實辦理者,除依通知限期改善外,必要時,本部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