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除涉及違法情事外,其循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訂內部程序進行研發成果定價,符合本辦法規定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者,免除其於研發成果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之執行職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