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比率,交由本部繳交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但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管理及運用貢獻或屬本部階段性任務等更能符合本法宗旨或目的之情形,經本部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者,不在此限:一、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者,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二、其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