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科學技術目 第4條 資助機關就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之研發成果,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但其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由雙方約定之。前項權利,資助機關不得讓與第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