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資助機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獲得之研發成果,除經資助機關認定歸屬國家所有者外,歸屬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其研發成果之收入,應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前項有關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資助機關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於訂約時,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