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基金設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科技部部長兼任,其餘委員中應包含行政院主管科技之政務委員、經濟部部長、財政部部長、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