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歸屬中央政府部分。三、本基金之投資收入。四、本基金之融資利息收入。五、捐助收入。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七、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