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16條 法規: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16條 通過認證之博物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評鑑會應撤銷或廢止其認證資格,並公告之:一、提供不實資料致使評鑑會依該資料作成審議結果。二、危及典藏品保存、影響參觀民眾權益或其他安全之情事。三、限期改善事項無故不改善或拒絕接受重新檢視,經請限期改善未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