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館為推廣社會教育及擴大文物藏品圖像之文化、研究效益,接受各界申請於其出版品使用文物藏品圖像資料。但以下列非營利使用之目的為限:一、國內外學術團體及個人從事學術研究及參考等,使用本館藏品圖像者。二、授權利用類別如學術研究、發表論文或出版發行學術研究成果及其他教育用途者。三、政府機關或公法人依法令編製或審定之教科書及其他文化等藝文類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