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文化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主辦機關有為執行民間參與文化設施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委託其他機關(構)為接管人。
除前項自任為接管人外,主辦機關與接管人之權利義務,得由雙方另訂契約約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