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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文化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民間機構於收受強制接管營運通知後接管前,對標的設施之資產,不得處分。
受強制接管之資產,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
民間機構應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財產目錄、原使用之機器、設備、物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等項目製作清單,於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接管人核對。
逾期未能完成者,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並報請主辦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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