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3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文化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之個人,連續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經運用單位考核有具體績效者。二、文化志工團隊: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之團隊,訂有組織規定,至少成立三年,志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經運用單位考核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