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文化業務:指推展文化藝術有關之工作。二、文化志工:指志願參與文化業務服務者。三、文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指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推展文化業務之機關(構)、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