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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文」開頭
文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文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2條
文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指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推展文化業務之機關(構)、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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