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文化志工或文化志工團隊符合前條規定者,由所屬運用單位,於本部公告期間內,填具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其推薦名額如下:一、文化志工:以該運用單位志工人數之十分之一為限。但文化志工人數未達十人者,得推薦一人。二、文化志工團隊:以推薦一團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