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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文化部
建設目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10條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10條
法規: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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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之推薦及獎勵作業,本部得委由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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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文化業務:指推展文化藝術有關之工作。二、文化志工:指志願參與文化業務服務者。三、文化志願服務運…
第3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文化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之個人,連續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五百小時…
第4條
本辦法獎勵之獎項、名額及基準如下:一、文化志工:(一)金質獎十名:連續服務七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千五百小時以上,並曾…
第5條
文化志工或文化志工團隊符合前條規定者,由所屬運用單位,於本部公告期間內,填具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其推薦名額如下:一、…
第6條
依前條規定推薦之文化志工及文化志工團隊,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領域人士組成評審會,進行審查。
第7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部定期以公開方式辦理,並得併以其他獎勵方式為之。
第8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文化志工及文化志工團隊,其所填送之各項資料,經查明有虛偽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獎項並追回。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
第9條
本辦法之推薦及獎勵作業,本部得委由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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