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博物館應依典藏品分類,辦理盤點作業。本辦法規範之典藏品分類如下: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國寶及重要古物。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之一般古物及除第一款外之珍貴動產。三、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其他典藏品。